孩子們具有自己的思辯能力,在合理的範圍內,大人們不必刻意干預其思想,如果能夠讓他們自由思辯,他們更能有所成長與體悟。

 

上週四的資優寫作課程下課後

我與幾位家長在補習班門口談話

教室裡留下三位手腳較慢的六年級小朋友埋首於未完成的文章中

 

其中一個男孩完成了

丟下筆、拿著作文簿衝出門來讓我檢查

誰知等他回到座位

前一天新買的搖搖筆,已經不翼而飛

男孩在教室翻箱倒櫃,甚至要求鄰座女孩的書包借他翻一翻

 

搖搖筆主人(甲)向我陳情,懷疑鄰座女孩(乙)意圖不軌

有最大嫌疑,應列為被告

等我回教室處理,因無任何證據顯示是誰偷走了自動鉛筆

人證(丙)、(丁)說沒看到,加上物證(搖搖筆)已經不在現場

於是被告寫完作文就當庭無罪釋放

但法官黃晴老師允諾搖搖筆主人(甲),會再幫他找一找這支新買的筆


上週四晚間資優寫作班,學生(甲)之PILOT搖搖筆失竊一案,全案進入審理階段

案發時間:上週四晚間8:40許

案發地點:資優寫作班教室

失竊物:全新PILOT藍紫色搖搖筆一支+內置飛龍牌0.5 HB筆心數支

被害人:搖搖筆主人小男孩(甲)

涉案人(被告):鄰座寫作拖拖拉拉小女孩(乙)

證人:後座嘟嘴寫不出來、生悶氣的小男孩(丙)、門口蹦蹦跳跳等媽媽接的小女孩(丁)


本週四資優寫作班上課時

我回覆(甲)說,我還是沒找到他的搖搖筆

而他自己也沒找到,正陷於懊惱情緒中

趁被告(乙)還沒來時

他就大聲疾呼:「老師,一定是(乙)偷的啦!」

我問他證據何來?

(甲):「那天我拿簿子出去給妳看,教室裡只有(乙)拖拖拉拉不寫,還在玩手機;(丙)那時候撐著下巴、嘟著嘴,臉很臭,他只顧著生氣不寫作文,哪有心情偷拿我的筆?所以一定是(乙)偷了,或是惡作劇把我的筆藏起來。」

 

聽起來好像有一點點道理,可是沒有證據。

 

教室裡其他吃晚餐的同學聽得津津有味;某幾人開始加入討論。

六年級的大孩子已經有很強的是非觀念與推理思考能力,

我沒有做出什麼判斷,只在一旁觀看他們的討論。


筆弄丟了,被告(乙)否認行偷竊之實,被害(甲)心有不甘,繼續追究

懷疑(乙)的好朋友—(丁)女孩也有涉案的可能

(甲):「我覺得有可能是你們(乙跟丁)兩個其中之一拿走我的筆,再不然就是你們共謀拿走的。」

(丁):「我沒有,我只有進教室問(乙)寫好了沒,他還沒寫好,我很無聊就出去了。而且我也沒有注意到你用什麼筆啊?」

(甲):「不是你,那就一定是(乙)!」

證人(丙)有點聽不下去了,跳出來加入戰局;我則在一旁隔岸觀火。

(丙):「可是我當時坐在你們後面,我沒看到(乙)動你的東西啊!」

(甲)基於合理的懷疑,對(丙)說:「那該不會是你趁我出去的時候拿走我的筆吧?」

(丙)提出反證:「我都快寫不出來了,哪有時間管你的筆?不是我啦!」

(甲):「那就是(乙)啦,她那時候拖拖拉拉不寫,黃晴老師叫他不要玩他還玩。等我回座位時,她還是一樣都在玩啊!」

(丁)決定替好友辯護:「(乙)在玩、拖拖拉拉不寫,不代表他偷了你的筆啊!」

其他吃便當的陪審團覺得這句話有道理,有人舉牌附議了:「對啊,(乙)看起來不像會偷人家的東西。」

(甲)提出質疑:「看起來不像也不代表他不會偷東西啊!」

(甲)的質疑也有理,但不足以作為佐證。


由於物證——「搖搖筆」實在找不出來,這件事情無法得到良好的結論。

(甲)很懊惱,直喊倒楣:「我很衰耶,這是我那個禮拜掉的第三支自動筆了ㄟ!」

依老師經驗來看,一星期也不過才過了四天,就掉了三支筆,可見被害者(甲)的本身問題也不小。

孩子中也立刻有人看到這個問題點,於是開始將本案回歸到被害人(甲)本身的行為上來討論,審理持續進行:

陪審一:「你四天就掉了三支筆。在哪裡掉的?」

(甲):「一支在學校,一支在安親班教室,這一支就是在作文教室咩。」

陪審一:「哪有人那麼會掉筆?一定是你東西亂放,才會弄丟。」

陪審二:「會不會你拿簿子給老師看的時候,不小心放在外面書櫃上,忘記帶進教室裡?」

陪審三:「你的筆常常弄掉,這是有可能的,你的行為自己要檢討,不能只怪別人,而且找不到證據證明是(乙)偷的。」

證人(丙)(丁)及其他陪審團皆認同。(甲)只好黯然低頭吃便當。


本案仍在審理中,大家還是齊力幫忙找尋失蹤的搖搖筆。

在被告人(乙)的身上及作文教室中仍然找不到那枝筆,

但在這個短短五分鐘的激辯過程,我們可以看到:

一、孩子有自己的思辯能力,不見得會隨波逐流。

二、孩子在討論過程中,已經可以看見問題的本質:問題往往不是單方面造成的,可能雙方面都有錯。

三、給孩子自己思考的空間,遠比大人替他們下結論來得更好。一連串的思辯過程中,他們可以看到問題的癥結點,也可以藉由同儕之間的力量作某些無形的處置。

四、討論完竊盜案,學生體會到:物品遺失會引起廣泛討論及特別關注,因此不論是自己將東西亂丟,或是有人意圖不軌偷了東西,短時間之內大概都不太會發生了。

五、被告(乙)雖然具有高度被懷疑的可能,但討論過程中,大家不會隨意為她貼上「竊盜者」的標籤;也不會因此特別同情(甲)或(乙)某一方。足見孩子也有不隨便亂下定論的能力。

六、孩子心中自有一把道德量尺,測量的能力超乎大人的想像。只要不偏差,大人不必左右那把尺衡量的範圍是什麼,孩子自會定奪。藉由群體討論,更能有效的界定出他們自己的測量準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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